市经贸局公文处理程序规定

 

  为了使市经贸局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、制度化,结合市经贸局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
  一、收文处理。一般包括登记、拟办、呈阅、分办、催办等程序。
   1、上级发来的文件及注有密级的简报、电报、资料和平级发来的文件,均由办公室文秘人员统一签收、开拆、登记、呈阅、分发并按不同类别进行分类处理。其中内容重要的急件,及时呈送领导阅批。
   2、承办人应根据文件规定的传阅范围或领导批示,安排传阅或办理。局领导与科室之间不宜直接横向传递,以免积压或传失。
   3、凡需办理的公文,应先送办公室签批意见,再分送给领导批示后交由各科室办理。 各科室收到急件时,应在3天内答复退回文件;一般要办理的文件,一周内应办理并退回文件,最迟不能超过15天。需要研究而不能马上处理的,也要先书面或口头简要回复。
   4、加强公文检查催办工作。办公室人员对有领导批示的公文及本单位发出的文件,要认真督促、催办,以防积压或漏办。对上级发出的文件,需要汇报贯彻执行情况的,要及时检查反馈。
   5、领导参加重要会议带回的文件,在汇报和传达后,应将会议文件交办公室人员立卷归档。

  二、发文处理。一般包括拟稿、审稿、签发、缮印、校对、用印、封发等程序。
   1、草拟公文的要求:
   (1)要符合国家的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令和上级的有关规定。
   (2)情况要真实,观点要明确,文字要精炼,条理要清楚,层次要分明,标点符号要正确,篇幅要力求简短。
   (3)引用的公文要写明发文机关、公文编号、标题和发文时间。
   (4)草拟公文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公文稿纸,文件字迹要清楚,文面应保持整洁。
   (5)数字的写法。正式文件中,除文件编呈、统计表、计划表、序号、专用术语和百分比必须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外,其他用汉字书写。
   (6)章节序数的写法。一般应接下列顺序排列:第一层为:“一”,第二层为“(一)”,第三层为“1”,第四层为“(1)”。
   (7)不要滥用简称。年月日、人名、地名、文件名称、事件名称等,一般不要简称。

  2、公文审批。一般的文稿在送领导签发前,应由起草文件的科室负责人审核后送分管领导审批。一些重要的文稿或局领导指定由办公室核稿的文件,先由办公室审核后,再报局领导审批。以党组、工会名义发文的,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。
  3、公文签发。单位的一般性文件,由分管领导签发;重要文件,由主要领导签发。
  4、公文拟稿、改稿和签发,一律用钢笔,禁止使用铅笔和圆珠笔。
  5、签发后的公文不得再作任何修改。若确需修改,必须重新送签。
  6、公文签发后,一般由承办科室负责打印、装订,送办公室登记、盖章、分发,重要文件由办公室统一打印和分发。 打印文件要美观大方,符合公文格式。装订要整齐牢固,不漏页、错页、粘页。印章盖在年、月、日的中上方,上沿不压正文,下沿略压年、月、日,如正文末页无空档,可另起一空白页注上日期并盖章。
  7、公文校对以原稿为准,非承办人不得擅自改动原文。校对未发现的差错,由校对人负责;校对后,打字员没有改正的,由打字员负责。

  三、文件的管理

  1、公文办理完毕后,要将原件及三份稿送交档案管理人员整理立卷,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应存档的文件。
  2、各科室要有专人负责文书的处理管理工作,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,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保密纪律教育,做好文件的管理工作。严禁将秘密文件带往公共场所或家中。 文件传递过程中,必须办理登记、签收、注销等手续,并按照收文簿检查归档,以防遗漏。
  3、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,由档案室鉴别、登记后销毁。

  本规定从2003年10月28日起施行。过去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